2024年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典型执法 案例曝光!(第四季度)
时间:2024-12-24 10:43:37 发布来源: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案例一
2024年10月28日,苏尼特右旗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复查中,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0月17日,苏尼特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辖区内某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发现:1.北二排土场去995水平道路转弯处未设置警示标识;2.工业场地配电室反送电开关柜未设置明显的反送电风险安全警示标志;3.工业场地配电室低压380V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4.集中排水系统发电机与箱式变压器串联接地;5.自卸卡车修理车间1#、2#配电箱负荷电缆未接地;6.9月25日17点20分许,北二排土场965水平工作面;1196#自卸车排土时后轮下陷滑出工作线边缘,112#挖掘机违章作业,在救援1196#自卸车时,用勺斗勾住自卸车车厢前部内侧,向后倒车进行拖拽,未采取钢丝绳软连接或者连接杆硬链接拖拽的方式进行救援。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条;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条;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条;6.《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76000.00元(肆拾柒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24日,二连浩特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二连浩特市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行为:某医疗机构食堂未设置气瓶间,未封闭传送菜的门窗,未安装防火门,不符合医疗机构集中用餐食堂用餐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日内)。2024年10月25日经复查核实,该医疗机构食堂已拆除煤气罐并送回煤气公司。
案例四
2024年9月27日,乌拉盖管理区农牧和科技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企业仓库内存放无产品标签的饲料15袋。
以上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10月25日乌拉盖管理区农牧和科技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15袋无产品标签饲料并处罚款9000.00元(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1月8日,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东乌珠穆沁旗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小区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存在电动车飞线充电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立即整改,该小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