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盟修订出台《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 |||
索引号:76105512-9/2022-0006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 ||
概述:我盟修订出台《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 |||
成文日期:2022-08-1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8-15 17:10:1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大力整治事故隐患、重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盟应急管理局、盟财政局对2019年4月印发的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8月8日印发了《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与原《办法》相比, 一是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应急厅、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新法律依据进行了完善补充,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二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奖励标准。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奖励标准。三是明确、完善受理方式。举报人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信函、走访、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应急管理部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四是规范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五是明确保障及监督措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办法》要求,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