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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适用的说明
索引号:76105512-9/2024-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适用的说明
成文日期:2024-07-08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7-08 19:02:5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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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适用的说明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08 19:02:58

  为正确适用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12月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对其适用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导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尤其是2021年《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实施,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相关工作做出了细化,提出更多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研究制定了本《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划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在法律适用上,遵循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格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范围内。

  (二)合理性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设置,需要考虑自由裁量阶次设定的合理性,同时兼顾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避免执法人员对行为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倚重倚轻。

  (三)比例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程中,要兼顾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过罚相当。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等因素基本相似的同类型违法行为,尽量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幅度,执法程序与处罚结果应符合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编制内容

  (一)法规框架

  主要梳理了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43部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裁量权基准框架

  1.裁量基准结构。裁量基准分为十一部分,即综合类、行政许可类、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类、应急管理类、安全培训类、安全技术服务类、非煤矿山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及其他工贸企业类。

  2.条文结构。裁量条文分为六部分,即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主要援引法条的原文规定,依据法条的具体内容对违法行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级,确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具体内容

  1.违法行为。主要援引法条规定,引用内容具体到条、款、项,一款或一项为一个违法行为。

  2.法律规定。主要援引法条规定,引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与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内容。

  3.处罚依据。主要援引法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进行规定的,按照效力层级依次列明。

  4.裁量阶次。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立法目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从低到高划定为一档、二档、三档等不同的基础裁量阶次。

  5.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具体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违规物品数量、项目投资金额、用人单位人数规模、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事故以及违法行为严重性等。具体标准的设定只针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