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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76105512-9/2024-0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4-08-02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8-02 15:44:35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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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8-02 15:44:35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按照《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锡署发〔2024〕61号)要求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12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分级原则,确定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即为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部门。

  二是明确分类原则,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A、B、C、D、E共5个类别,其中,A类和B类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C类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D类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E类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

  三是明确动态监管,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结合相关规定对不同分类的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

  是明确工作要求,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结果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信用分类台账,并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