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调整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有关工作意见的函
危化监管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有效管控增量安全风险,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拟于近期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公开征求意见表》(附件2)后发送至邮箱:nmyjtwh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4日
(联系人:阚小美,联系电话:0471-4821299)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
调整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有效管控增量安全风险,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有关委托许可范围调整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委托盟市实施的涉及氯化工艺、过氧化工艺、重氮化工艺、氟化工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调整为由自治区实施。调整后,自治区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盟市的以及涉及硝化工艺、氯化工艺、过氧化工艺、重氮化工艺、氟化工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其他委托项目不变。委托范围变更后,自治区与各盟市依法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二、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后,各盟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自治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签收制度,每半年向自治区报告受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情况,并上交错、废证,同时提出下个半年拟使用空白许可证书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盟市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报告书》,自治区下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进行公告。
三、各盟市要及时将已签发的许可证原始材料造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更改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在许可证正本上的“许可范围”中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在副本上的“许可范围”中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许可证应同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受委托实施许可证颁发工作的盟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四、依据企业申请及许可审查类别,自治区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为全面详实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要派员协助开展现场核查,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表》签署相关意见。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认真快速整改,并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结论,由审查人员确认后现场核查方可通过。
五、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不在化工园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坚决不予安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各地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若在届满前45日内仍未提出申请,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申请,在许可证到期后未履行完延期手续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重新进行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