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9-30 18:09:00 发布来源:应急管理局各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盟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防范化解农村牧区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农村牧区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现就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划内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解决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推动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建立多层级量化考评体系,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指导监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牵头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履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职责。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划内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履行农村牧区地区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路面执法、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营业性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执法、国省道管理、养护,县、乡、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指导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统筹协调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交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对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农牧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严把农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检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任务,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督促学校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通过既有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必要经费、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格事故调查评估和责任追究。严格开展交通事故调查,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全面深入分析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研判事故暴露出的系统性突出问题和短板不足,强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督促运输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加强隐患整改、堵塞管理漏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严肃倒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农牧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
二、提升农村牧区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全面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村道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分步治理规划,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以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优先实施,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安全设施覆盖率。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牧区公路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工、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统筹旗县域内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不断充实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力量,科学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二)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隐患路段联合排查、定期通报、协同治理、挂牌督办、联合验收等工作机制,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动态清零(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要突出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中型以上客车以及面包车、6 座以上“黑客车”“黑校车”等重点车辆,通行客运班线和校车的临水临崖道路、通行大型车辆的农村马路市场、占道摆摊、劳务市场、“赶集日”商贩围占公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客车非法营运、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清理整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
(三)加强农村牧区道路精细化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牧区道路安全隐患突出路口路段治理重点攻坚项目,深化农村牧区地区“千灯万带”示范工程,针对交通事故多发平交路口、路侧险要路段,特别是 2018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或者事故特征具有典型规律性、死亡人数多的重点路口路段,实施“三必上”(路测险要路段完善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五必上”(平交路口完善警告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安全改造(公安部门负责)。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在农村牧区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逐步提升农村牧区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四)提高农村牧区校车保障和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农村牧区学校布局、管理方式以及在校学生规模、放假开学和日常出行需求等基础信息摸排(教育部门负责),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教育部门负责),鼓励采取苏木乡镇公交、定制班车等形式,有效解决农村牧区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集中返家返校等安全出行问题(交通安全部门负责)。构建运行规范有序的校车服务市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培训,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公安部门负责)。
三、强化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一)突出农村牧区路面执法管控。公安部门要适当将勤务和警力向农村牧区转移,完善苏木乡镇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一村一辅警”,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农村牧区客运班车、校车、面包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车辆,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事故多发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为重点加大农村牧区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创新应用智能巡查技术手段,强化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执法管控。(公安部门牵头,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牧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
(二)加强安全技术不达标的重点车辆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查农村牧区违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大吨小标”货车违规销售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车辆生产、维修企业对低速载货汽车、轻型货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和农业机械登记上牌(公安部门负责)。
(三)加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农牧部门要推进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灯光不全、未粘贴反光贴标识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依照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农牧、应急管理部门深入推进“十四五”平安农机创建,夯实农机安全基础。
(四)加强分级分类精准治理。对于重大风险隐患,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车辆该停驶的坚决停驶、道路该封闭的坚决封闭、运输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于校车、客车、农机严重超员以及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将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农牧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
四、加强部门协同治理工作合力
(一)统筹发展农村牧区客运服务体系。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农村牧区客运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提升农村牧区客运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鼓励大型农场、企业发展通勤班车,统筹运力运能,通过发送定线包车、定制班车等方式,最大限度解决农村牧区群众集中出行难题(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针对农村牧区学生上下学用车需求,最大限度确保农村牧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二)加强农村牧区班线客运风险防范。加强对新开通农村牧区客运线路通行条件的审查,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车型运营,严禁通行不符合规定的道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已开通的农村牧区客运线路要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线路,要明确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强化农村牧区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指导,依法严格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的准入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精准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联合惩戒,推动落实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三)多措并举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和实体化运行(财政部门牵头,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推动完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强化与农村牧区护路、农机服务等社会力量的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农牧部门配合),不断深化“警保合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安全劝导和宣传提示,有效补齐农村牧区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的短板(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农牧部门配合)。
五、着力提升农村牧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一)完善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用好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尤其是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三轮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积极引导自律自治。(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牧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开展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宣传作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重要内容,持续深化“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传,紧盯春秋农忙、红白喜事等重点路段,针对“一老一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教育;积极打造交通安全文明村,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内容纳入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培育农村牧区交通安全文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牧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