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典型执法 案例曝光!(第三季度)
时间:2024-09-24 11:21:38 发布来源:盟应急管理局案例一
2024年5月6日,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问题:1.未建立电动铲车手安全操作规程;2.未建立加油站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5000.00(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18日,多伦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安全风险评估时发现:1#加油机处1台灭火器无定期检查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监测),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26日,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矿山企业日常检查,发现该项目部带班领导李某某当班未履行带班下井,存在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带班造假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四章第十九条,1.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50000.00元(拾伍万元整)的处罚;2.对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处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四
2024年7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五处联合正镶白旗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井下动火作业,回风侧未及时撤出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9月1日,镶黄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旗交警部门在巴音塔拉镇S313超限超载检查场查到一辆水泥罐车经营者苏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苏某责令整改其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