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 |||
索引号:76105512-9/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 |||
成文日期:2024-07-0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7-30 09:41:3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实施“罚款”以外类别的行政处罚时不适用本《基准》。
三、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四、本《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或三个处罚档次(一档为最低档、三档为最高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二款第五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五、当《基准》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因素且不具有从重处罚因素时,应当在从轻情节所对应的较低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六、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七、本《基准》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以及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盟市、旗县(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
八、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本《基准》中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均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情复杂、情节特殊,在本《基准》中没有对应条款或对应条款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本着“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
十、本《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所列条数均为具体违法行为。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基准》执行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
十一、本《基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中的罚款限额“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但本《基准》具体划分的各阶次之间的违法认定数量及各阶次之间的罚款限额描述除特殊注明外,“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一、综合类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处罚档次】
一档: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的;
二档: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2项的;
三档: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
二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未履行的;
三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3项以上未履行的。
【裁量幅度】
一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逾期未改正的,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逾期未改正的,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
二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未履行的;
三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3项以上未履行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相关规定与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及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相关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
二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上5处以下的;
三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1台(套)的;
二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
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1台(套)的;
二档: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2台(套)的;
三档: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3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档次】
一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
二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2条的;
三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3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人以下的;
二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1台(套)的;
二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2台(套)的;
三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3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1台(套、种)的;
二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2台(套、种)的;
三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3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二条。
【处罚档次】
一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1项;
二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2项;
三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
三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3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三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档次】
一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3人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或未保持畅通的;
二档: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的;
三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二档: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二档: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三档: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且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及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及第三十二条;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且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七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二)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填写作业票或者制定作业方案;
(三)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六)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八)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八项职责中任意1种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八项职责中任意2种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八项职责中任意3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1个年度内再次被发现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或着未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档:未建立并且未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处罚档次】
一档: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二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1项的;
二档: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2项的;
三档: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处罚档次】
一档: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二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未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二档: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未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中任意1种的;
二档: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中任意2种的;
三档: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中任意3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二档: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2人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1人的;
二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2人的;
三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涉及1人的;
二档: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涉及2人的;
三档: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涉及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的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有任意一项超过比例10%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有任意一项超过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有任意一项超过比例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未使用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且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且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档次】
一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涉及1项的;
二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涉及2项的;
三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涉及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少报1次的;
二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少报2次的;
三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少报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已完成整改但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档: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这三项中的1项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档: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这三项中的2项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档: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三项均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整改,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整改,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许可类
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涉及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相关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37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第㈠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十五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六条。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及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1项的;
二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2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以上违法行为,暂扣期满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的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情形,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变更许可范围的情形,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档次】
一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四)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三十七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涉及重点危险工艺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重点危险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三档: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6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30日以下的;或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10日以下的;
二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或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三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60日以上的;或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3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二十九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处罚档次】
一档: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后,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二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后,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三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属1.3级仓库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二档: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属1.1-1.2级仓库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7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变更企业名称,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档: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档: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变更零售点名称,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档:变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三档: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档次】
一档: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二档: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档次】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档: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漏报事故的;
二档:迟报事故的;
三档: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三档: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档: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三档: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档次】
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档: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档: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不含)以下重伤,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上述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3人以上6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上述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0人以上15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上述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有规定的违法情形,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或者轻微影响事故调查的;
二档:有规定的违法情形,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导致事故调查结论错误定性或无法进行的。
【裁量幅度】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不涉及档次,具体处罚为: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对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对较大涉险事故漏报的;
二档: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的;
三档: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应急管理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十四条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档次】
一档: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档: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已无法正常运转的;
三档: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或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评审纪要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二档: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二档: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人数2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人数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处罚档次】
一档: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的;
二档: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及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二档: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且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培训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及第三十条第(二)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3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3人以下的;
二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及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有3人以下的;
二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1人的;
二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2人的;
三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第(四)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
二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的;
三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有3人以下的;
二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
二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有1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档次】
一档: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有1人的;
二档: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有2人的;
三档: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有3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技术服务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档次】
一档: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处以上,3处以下的;
二档:出具失实报告,失实3处以上,10处以下的;
三档: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0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档: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档: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处罚档次】
一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时间达3个月以下的;
二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时间达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在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执业的;
二档: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在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执业的;
三档: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在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执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有1次的;
二档: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有2次的;
三档: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档次】
一档:出租、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有1次的;
二档:出租、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有2次的;
三档:出租、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有3次以上的,或者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档次】
一档: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二档: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档: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档: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1个的;
二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2个的;
三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3个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档次】
一档: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档: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1次的;
二档: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2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有1处的;
二档: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有2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有1次的;
二档: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有2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1次的;
二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有2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三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6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1项强制性规定的;
二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2项强制性规定的;
三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3项以上强制性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档次】
一档: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其证书为单一业务范围的;
二档: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其证书为非单一业务范围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有1人(次)的;
二档: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有2人(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档次】
一档: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1人(次)的;
二档: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2人(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有1处的;
二档: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有2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有1处的;
二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有2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要的条件。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1处的;
二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2处的;
三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1次的;
二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2次的;
三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处罚档次】
一档: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二档: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1家(次)的;
二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2家(次)的;三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3家(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非煤矿山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有1次的;
二档: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有2次的;
三档: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
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有1次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有2次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1项的;
二档: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2项的;
三档: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档: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档: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达30天以下的;
二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达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
三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达60天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二档:二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三档:一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四、五等尾矿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二档:二、三等尾矿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三档:一等尾矿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被确定为病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档:被确定为险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档:被确定为危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按照编制的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运行,但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二档:未严格按照编制的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生产运行的;
三档: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险。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5种重大险情之一,未立即报告的;
二档: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5种重大险情之一,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三档: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5种重大险情之一,未立即报告也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但未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二档: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但未经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三档: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也未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闭库设计的;
二档: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7种变更事项,进行了其中1种变更的;
二档: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7种变更事项,进行了其中2种变更的;
三档: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7种变更事项,进行了其中3种以上变更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主动实施闭库。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是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档: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
二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符合要求就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二档: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下的;
二档: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分层开采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的;
二档:违反设计确定的凿岩平台宽度,或者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要求的;
三档:违反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
二档: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或者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
三档: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1处的;
二档: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2处的;
三档: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外4米以内的;
二档: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1米以外3米以内的;
三档: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1米以内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档: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不符合作业规范和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
二档: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
三档: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机械铲装作业违反有关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不符合规定的;
二档: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时,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任意一种情形的;
三档: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处置及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
二档: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三档: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有1处的;
二档: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有2处的;
三档: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但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设置了截水沟的;
二档: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包括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一档: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未归档管理的;二档: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违章指挥的;
二档: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有1次的;
二档: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有2次的;
三档: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涉及1个承包单位(项目部)的;
二档: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涉及2个承包单位(项目部)的;
三档: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涉及3个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档: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违规将部分系统及其设备设施分项发包。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1项的;
二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2项的;
三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10%以下的;
二档: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少1次的;
二档: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少2次的;
三档: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少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缺少1项的;
二档: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缺少2项以上的;
三档:未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以上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少1处的,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少1次的;
二档: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少2处的,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少2次的;
三档: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少3处以上的,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少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条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三种情形中2种的;
三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但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档: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了化学品安全标签,但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三档:既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三种情形中2种的;
三档: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立即公告的;
二档: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三档: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1至2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3至4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均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处罚档次】
一档: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有1台(套、种)的;
二档: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有2台(套、种)的;
三档: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有3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二档: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且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
二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三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百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九条。
【处罚档次】
一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百零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1次的;
二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2次的;
三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1台(套、种)的;
二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2台(套、种)的;
三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二档:未将剧毒化学品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三档: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1台(套、种)的;
二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2台(套、种)的;
三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应当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按照规定要求备案内容有缺项的;
二档: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均没有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档: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均没有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或者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故意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外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三档: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经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缺少1处的;
二档: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缺少2处以上的;
三档: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缺少1处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缺少2处以上的;
三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1台(套)的;
二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2台(套)的;
三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3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二档: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三档: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也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档: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也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档:未向用户提供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
话开展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档: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且未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3个月以下的;
二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逾期3个月以下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逾期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二档:转让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三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绝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二档: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三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1个品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2个品种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3个品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九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1个品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2个品种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3个品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含量的;
二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的;
三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档次】
一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1处的;
二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2处的;
三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3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未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档次】
一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有1次的;
二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有2次的;
三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提请应急管理部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
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类
第二百三十四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档: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档: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超出许可的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档:超出许可的品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档:超出许可的品种和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8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百三十六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二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三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百三十七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二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三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二档:生产、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三档: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档: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烟花爆竹类
第二百四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百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档: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吊销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百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
【处罚档次】
一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百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档: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7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1次的;
二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2次的;
三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2种的;
三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下的;
二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下的;
二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7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1(家)次的;
二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2(家)次的;
三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3(家)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下的;
二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上100%以下的;
三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10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有1次的;
二档: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有2次的;
三档: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有1处的;
二档: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有2处的;
三档: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百五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在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在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百五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有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有三种情形2种的;
三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1次的;
二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2次的;
三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处罚档次】
一档: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但切断了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档: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制定了安全作业方案,但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三档: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且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方式拒绝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二档:以吵闹、谩骂等主动方式阻挠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三档: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挠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冶金及其他工贸企业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有1项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有2项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有3项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1次的;
二档: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2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造纸、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企业以外的其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二档:造纸、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条。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处罚档次】与【裁量幅度】参见本《细则》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综合类”第九条与第十三条、“应急管理类”第八十九条、“安全培训类”第一百零三条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但是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档: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罚档次】
一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涉及1项的;
二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累计涉及2项的;
三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累计涉及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涉及违反其中1项的;
二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涉及违反其中2项的;
三档: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且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罚档次】
一档: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1台套未正常运行;
二档: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2台套未正常运行;
三档: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3台套以上未正常运行。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不符合有关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构成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1条以上,3条以下的;
三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事故隐患3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本《基准》中“处罚档次”原则上按如下公式确定幅度:
处罚档次:一档为【E1、E2】;二档为【E2、E3】;三档为【E3、E4】。
处罚档次分为两档时:E1=A,E2=A+(B-A)50%,E3=B。处罚档次分为三档时:E1=A,E2=A+(B-A)30%,E3=B-(B-A)30%,E4=B。
公式中A、B表示安全生产适用条款中的罚款上下限额,罚款下限为A、罚款上限为B。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前处罚和事故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定为最高档次上限:
(一)前3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二)一年内已有2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敏感期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本《基准》处罚档次对应的具体裁量值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档裁量值:S1=E2-[(E2-E1)*(a1+a2+a3+......+an)]
n
二档裁量值:S2=E3-[(E3-E2)*(a1+a2+a3+......+an)]
n
三档裁量值:S3=E4-[(E4-E3)*(a1+a2+a3+......+an)]
n
公式中a作为综合考量纠违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的裁量系数。
事前处罚时,可定义为违法单位和个人“是否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a1)”“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2)”“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法律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企业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3)”“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a4)”“是否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可(以)处(a5)”等,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也可将本地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内容确定为“a6…an”。
事故处罚时,可定义为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对事故调查是否积极配合(a1)”“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整改(a2)”“对事故善后处理是否妥善积极(a3)”“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a4)”等,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也可以将其他相关情形确定为“a5…an”。
上述定性取值,按照“是”取“1”、“否”取“0”的标准实施。
三、违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增加系数0.3;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增加系数0.2;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增加系数0.2;
(四)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增加系数0.3;
(五)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增加系数0.2;
(六)未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的,增加系数0.2;
(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增加系数0.3;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的,增加系数0.2;
(八)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系数0.2。
同时兼有一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裁量值上加以从重系数计算确定最终行政处罚数额,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四、本《基准》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本《基准》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