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76105512-9/2024-000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8-02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8-02 17:19:2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推进我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4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126号)以及《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锡署发〔2024〕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推进全盟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分级原则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确定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即为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部门。
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按照“谁监管(执法)、谁分类、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监管(执法)事权对监管对象进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分类原则
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A、B、C、D、E共5个类别,其中,A类和B类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C类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D类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E类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
(一)A类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3年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3.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以上水平;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
(二)B类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1年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3.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
(三)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D、E类行为的,纳入C类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2.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3.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中。
(四)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E类行为的,纳入D类管理:
1.1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3年内发生过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
(五)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E类管理: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
3.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三、动态监管
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结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不同分类的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在日常监管、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可将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信用主体信用分类依据信用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信用分类实施信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确定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公开的原则。按照对信用主体的监管(执法)事权,依据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标准,确定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用主体对信用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分类、谁核实”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二)强化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运用。盟应急管理局每年定期汇总全盟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行政监督和执法检查中,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差异化的激励约束措施,但不作为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执法)分级分类,全面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信用分类台账,实现全盟监管企业信用分级分类“一张表”并实时更新。盟、旗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本级监管企业信用分类台账,于每年12月25日前对监管企业信用分类变化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