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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索引号:76105512-9/2025-000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
概述: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成文日期:2025-05-14 00:00:00 公开日期:2025-05-14 10:57:33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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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来源: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4 10:57:33
权力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修改,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修改)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0.特种作业人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到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