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安监管三字【2012】3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将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的企业有关安全评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盟内所有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学科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要求,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价。
各有关此类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当地旗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二、盟内新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的企业在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过程中,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可作为首次安全评价报告,应在当地旗县市(区)安监局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时间为限期,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和备案。
三、对于部分已换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加油站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到当地旗县市(区)安监局进行备案。今后,盟内加油站及其他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的企业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除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换证材料外,还应向盟安监局提交当地旗县市(区)安监局出具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的备案文件。
四、各旗县市(区)安监局要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强化辖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经营的企业安全评价、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督促、指导企业委托具有国家资质条件的机构,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评价能够真实反映企业安全条件,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