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管理办法 | |||
索引号:76105512-9/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2025-05-1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5-13 15:39:1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应急管理执法队伍专业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的选聘程序、职责任务、绩效考核、薪资待遇等内容,激励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盟应急管理局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三条盟应急管理局招聘技术检查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于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身体健康;
(3)具有安全生产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持有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行业领域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5)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6)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符合上述第(1)(2)(4)(5)(6)项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可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1)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与原工作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
第六条公开招聘技术检查员,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年龄、性别条件。对女性可以从事的岗位不得限制性别条件。
第七条公开招聘技术检查员应按照以下招聘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考试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卷,只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题)。笔试、面试分别为100分,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1.笔试。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报名,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资格条件符合岗位要求的,均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人员开展面试工作。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若笔试和面试成绩都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应聘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3.体检、考察。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规定执行。经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相应程序递补。体检、考察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
(二)考核招聘。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报名。技术检查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资格条件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人员,组织一次面试并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计划招聘人数的,面试成绩60分及以上的(满分100分),经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规定执行。经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体检考察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递补。
第八条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颁发聘任书。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第九条拟聘用的技术检查员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为一年(含试用期二个月)。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执行。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技术检查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职责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约定的技术检查员职责义务应包括《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列出的职责义务。盟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类别(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冶金工贸类)分别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技术检查员在合同期满时,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以续签合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技术检查员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技术检查员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的;
(3)技术检查员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技术检查员第一季度考核被评定为F等次的,季度考核连续两次被评定为E等次及以下的,年度考核等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5)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十四条盟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盟应急管理局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技术检查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未完成工作交接之前,技术检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锡林郭勒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技术检查员的职责义务
第十七条技术检查员按照盟应急管理局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1)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参与事故调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4)检查、复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5)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工作;
(6)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7)盟应急管理局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根据盟应急管理局的授权,依托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技术检查员承担的是协助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提供的专业性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1)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为企业提供影响执法公正性的有偿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九条技术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盟应急管理局发现技术检查员具有上述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技术检查员对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技术检查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季度考核的结果分为A、B、C、D、E、F六个等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技术检查员的考核按照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由机关相关监管科室(煤矿监督管理科、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冶金工贸监督管理科)牵头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监管科室分别牵头设立技术检查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机关分管领导、科室有关人员、行政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等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为7人,并设一名考核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季度考核采取月工作纪实、季度考核评价的方法进行。季度考核结果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基础。
(一)月工作纪实。月工作完成后3日内,由技术检查员本人对当月工作内容、项目进度等作出书面报告,由相关监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点评后存档。
(二)季度考核评价。季度工作结束后,技术检查员应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已完成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于每个季度工作结束后10日内依据技术检查员各方面表现、月工作纪实等,对技术检查员进行评分。季度考核满分100分,根据各成员打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平均分数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季度考核分数与考核等次之间的对应关系为:95分及以上为A等次;90分及以上不满95分为B等次;85分及以上不满90分为C等次;75分及以上不满85分为D等次;65分及以上不满75分为E等次;65分以下为F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每满一年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前技术检查员应向盟应急管理局进行述职。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技术检查员全年各方面表现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年度测评并打分,年度测评分数满分100分,根据各成员打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平均分数。
年度考核分数以季度考核分数(占40%,本年度内所有季度考核平均分数)和年度测评分数(占60%)加权计算。
年度考核分数与考核等次的对应关系为:85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不满8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要在技术检查员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建议并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以续签合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监管科室要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绩效考核,设立考核台账,做好考核材料的日常归档整理工作,为年度考核提供准确信息。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监管科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技术检查员。技术检查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束后各相关监管科室将考核相关材料抄送至人事教育科,考核材料包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人员设立(变动)情况、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汇总表等。考核材料由各相关监管科室、人事教育科同步归类建档保存。
第六章 工资福利和保险
第三十条按照有关要求,对技术检查员的工资报酬进行总额控制。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岗位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主要保障技术检查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岗位工资占工资总量的60%。
绩效工资是指技术检查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考核评估后,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量的40%。
第三十二条技术检查员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按相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标准缴费。社会保险费按月缴纳,由聘用机关代为缴纳。
第三十三条技术检查员的绩效工资根据技术检查员的季度绩效考核情况分六个档次发放。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按照100%发放。考核结果为B等次的,按照90%发放。考核结果为C等次的,按照80%发放。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按照65%发放。考核结果为E等次的,按照50%发放。考核结果为F等次的,按照35%发放。
第七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技术检查员聘用相关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联络员,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盟应急管理局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技术检查员因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原因离职的,盟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四个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技术检查员应当发现重大隐患而未发现的,扣除本季度绩效工资的30%。
第三十七条技术检查员在驻企期间,该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扣除本季度绩效工资的5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除本季度绩效工资的100%。
第三十八条技术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盟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3)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的;
(4)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6)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7)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8)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盟应急管理局发现技术检查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介入调查的,盟应急管理局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关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盟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技术检查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盟应急管理局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管专家、协理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